张明春,辽宁名熙律师事务所主任,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客座教授,2010年“中华之魂先锋人物”获得者。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功底,在民事类、刑事类、商业类、房地产类等诸多方面的法律事务执业经历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善于处理复杂疑难案件,力求精益求精。多年一直保持着很高的胜诉率。张明春律师致力于用法律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义务代理了包括轰动辽沈地区的“的哥”赵刚案件等多件法律援助案件,带领全所律师与辽宁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正在行动》栏目组打造“12580”法律服务热线。
被告人张某某被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由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所张明春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出庭辩护。
张明春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了全部案卷,多次会见当事人,对案情进行了调查研究,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首先,双方之间存在《租赁经营合同》同时参考实际履行情况,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租赁关系,其行为事实上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不应由刑法来进行调整;其次,检察院指控被告职务侵占罪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再次,根据追诉金额的计算,本案已经超过了追溯时效;最后,在事实情理上,被告已经适当地履行了合同,而本案的被害人却存在着严重的违约行为,从而导致现在的矛盾激化,认定被告职务侵占罪不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综上所述,被告被指控的职务侵占罪不成立。
本案经过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辩护人张律师的积极努力和辩护,公安机关的最后查明,最终由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某职务侵占罪,但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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