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律师在检察机关参与查办过很多大案、要案;在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办结了多起房地产、土地的行政违法案件。受到市检察院、沈阳市司法局、市委、市政府的表彰,曾被评为办案能手、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多年优秀国家公务员、受过政府的嘉奖、立过沈阳市司法局的三等功、被辽宁省司法厅评为化解民间纠纷办案能手。具备丰富的行政管理和综合协调能力及法律实践经验。
2015年,原告赵某某将被告沈阳某公司起诉至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因丢失入职后至2008年失业凭证造成的失业金损失共计1万元,并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我所崔英明律师、于金波律师接受被告公司的委托,做为本案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代理了本案。经过二位律师的调查查明,最终发表以下答辩意见:1、原告诉求无事实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的,再次失业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因原告在五年前被买断工龄,再次领取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应重新计算;2、原告所称被告丢失其缴费记录无事实依据;3、原告诉求无法律依据。因原告于2014年向被告提出离职,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因此,原告诉求无法律依据。4、原告诉求赔偿无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或未足额缴纳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限期补缴。并无向劳动者直接补偿的法律依据,更何况被告已经为原告缴纳了失业保险。
本案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原告曾向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后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该不予受理通知书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最终法院结合以上证据以及双方辩论意见,作出判决如下: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损失人民币3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只部分保护了原告的权益,避免了被告不必要的损失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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