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春,辽宁名熙律师事务所主任,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客座教授,2010年“中华之魂先锋人物”获得者。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功底,在民事类、刑事类、商业类、房地产类等诸多方面的法律事务执业经历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善于处理复杂疑难案件,力求精益求精。多年一直保持着很高的胜诉率。张明春律师致力于用法律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义务代理了包括轰动辽沈地区的“的哥”赵刚案件等多件法律援助案件,带领全所律师与辽宁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正在行动》栏目组打造“12580”法律服务热线。
2011年,原告刁某某将陈某、韩某起诉至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在此之前,原告曾将韩某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韩某承诺所欠刁某某70万元会在3个月内还清,但韩某迟迟未还,刁某某在申请法院对韩某名下房屋执行过程中发现,陈某与韩某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故刁某某以二被告合谋恶意串通恶意转移财产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韩某与陈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撤销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沈苏执异字第XX号执行裁定书,继续对该房屋采取执行措施;以及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我所张明春律师、朱保军律师经陈某聘请,担任其在本案的委托代理人代理本案。经调查当事人陈述笔录、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存量房买卖合同、契证以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受理凭证等证据,依据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法庭上发表辩论意见如下:1、答辩人与韩某房屋买卖合同和交易行为合法有效;2、答辩人和韩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存在无效的情形;3、当事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已经得到房产管理部门的认可,进行了房产变更登记,不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苏家屯区人民法院通过法庭调查和辩论做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我所二位律师经过认真的准备和诉讼工作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利益,成功维护了其合法权益,得到当事人陈某的极大认可。
本案涉及法律法规:
1、《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中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3、《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4、《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九条规定“对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查封,已核准登记的,不得进行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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