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春,辽宁名熙律师事务所主任,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客座教授,2010年“中华之魂先锋人物”获得者。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功底,在民事类、刑事类、商业类、房地产类等诸多方面的法律事务执业经历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善于处理复杂疑难案件,力求精益求精。多年一直保持着很高的胜诉率。张明春律师致力于用法律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义务代理了包括轰动辽沈地区的“的哥”赵刚案件等多件法律援助案件,带领全所律师与辽宁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正在行动》栏目组打造“12580”法律服务热线。
2013年,原告张某某向沈阳市于洪区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于洪区房产局与2011年向第三人邓某、柴某颁发房屋产权登记证。原告认为第三人邓某隐瞒了房屋已被查封的事实,非法获取房屋登记,起诉要求被告应当依据《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撤销被告给邓某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我所张明春律师、许鹏律师做为于洪区房产局的常年法律顾问接受于洪区房产局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经过调查取证,我所两名律师整理出以下辩论意见:1、于洪区房产局所作出的行政答复是不可诉的。2、原告诉称的该房屋被查封的情况,房产局并不知情,其既没有该房屋处于查封状态的登记,也没有协助执行对该房屋的查封。3、对于原告向其提出的撤销房屋登记申请,经查证,原告与该登记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是适格的申请主体,不具备法定条件。4、房产局的登记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具有撤销的法定条件。
经过以上证据以及答辩意见,法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请求撤销被告给第三人邓某颁发的房产证证据不足,被告作出的答复函并无不当。最终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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