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律师在检察机关参与查办过很多大案、要案;在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办结了多起房地产、土地的行政违法案件。受到市检察院、沈阳市司法局、市委、市政府的表彰,曾被评为办案能手、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多年优秀国家公务员、受过政府的嘉奖、立过沈阳市司法局的三等功、被辽宁省司法厅评为化解民间纠纷办案能手。具备丰富的行政管理和综合协调能力及法律实践经验。
潘某某开办彩艺复印社,2009年1月有两人自称大商集团人员来复印社要求复印“100元购物券”总价值100余万元,但由于被告人自身疏忽未审查相关证件,后经公安机关侦查以伪造有价证券罪移交抚顺市顺城区检察院,由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
张明春律师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担任犯罪嫌疑人的代理人,提出本案中潘某某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只是在工作中审查不严格,未按相关规定检查证件,没有伪造有价票据的主观故意,属于过失。而伪造有价票据罪要求的是当事人有主观故意,因此犯罪嫌疑人不构成本罪。
本案经抚顺市顺城区检察院检查委员会的审查,最终认定本案嫌疑人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予以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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