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春,辽宁名熙律师事务所主任,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客座教授,2010年“中华之魂先锋人物”获得者。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功底,在民事类、刑事类、商业类、房地产类等诸多方面的法律事务执业经历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善于处理复杂疑难案件,力求精益求精。多年一直保持着很高的胜诉率。张明春律师致力于用法律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义务代理了包括轰动辽沈地区的“的哥”赵刚案件等多件法律援助案件,带领全所律师与辽宁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正在行动》栏目组打造“12580”法律服务热线。
2014年,辽宁省丹东市发生了一起连杀一家三口灭门案,丹东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孙某国将自家门前一颗树砍倒,李某东(被害人,男,殁年64岁)与王某兰(被害人,女,殁年60岁)、李某发(被害人,男,殁年35岁)认为该树为自己家所有,遂在被告人家门前与孙某国发生争执。被告人随即返回家中取回菜刀、尖刀各一把,刺捅李某东、王某兰、李某发头部、胸部、腹部等处数刀,致使一对老夫妻和其35岁的儿子死于被告人刀下。经鉴定,死者王某兰系被锐器刺破心脏、肝脏致急性大失血而死亡。死者李某东系被锐器刺破左肺、肝脏致急性大失血而死亡。死者李某发系被锐器刺破左肺部、肝脏、下腔静脉致急性大失血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孙某国向到现场的侦查机关投案。
我所张明春律师、何凤刚律师接受被害人家属的委托及辽宁名熙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我所两名律师亲自去现场调查、搜集证据、询问证人,在法庭上发表了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其认为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代理人认为被告人孙某国故意杀人的犯罪情节极为严重,其表现为:杀人动机卑鄙、恶劣;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其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孙某国犯罪时系属累犯,其主观恶性极深及人身危险性极大;社会危害性严重。应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案起初社会影响极大,一些不明真相的旁观者前来为被告人请愿,但本案通过我所两名律师搜集证据、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并查明本案被告人孙某国虽具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通过以上线索及证据,并经我所张明春律师、何凤刚律师提交的充分证据及代理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虽然本案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但其杀人行为和动机极其恶劣,对当地和社会的影响重大,最终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处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东、李某发丧葬费、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东丧葬费、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的刑事判决。该案通过我所两名律师的积极工作,结合案件事实以及相关的法律搜索,最终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完成代理,积极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本案涉及术语解释:
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自首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但不是必须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本案因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极其恶劣,法院就没有适用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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