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律师在检察机关参与查办过很多大案、要案;在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办结了多起房地产、土地的行政违法案件。受到市检察院、沈阳市司法局、市委、市政府的表彰,曾被评为办案能手、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多年优秀国家公务员、受过政府的嘉奖、立过沈阳市司法局的三等功、被辽宁省司法厅评为化解民间纠纷办案能手。具备丰富的行政管理和综合协调能力及法律实践经验。
2009年07月,高某与深圳注册的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担任客服,与单位领导口头约定了月工资数额以及2个月的试用期,单位领导告知高某等试用期一过就签订劳动合同,但直到高某被解雇时,单位也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月工资也与约定不符。2010年05月,公司以高某工作不尽职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却未向高某结算工资。2010年06月,心情十分郁闷的高某找到我为其维权。经过细致的分析,我发现用人单位在诸多方面都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少于双方约定,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没有支付赔偿金,没有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但高某存在证据不足的严重问题,不首先解决取证问题,案件的进展将会对高某不利,为此,我为高某量身定做了一系列的取证方案。在经过半个月的艰苦取证后,我们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得到经济补偿金,不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经济赔偿金,以及拖欠的工资等,仲裁中,因为我方准备了非常充分的证据,劳动仲裁委员会全面支持了我们的仲裁请求。
在此,我对某些有同样经历的劳动者,以及具有其他纠纷的当事人一点提示,在维权的道路上,律师专业法律服务很重要,同时当事人与律师的默契配合也十分重要。高某案件的胜诉,是因为他在纠纷产生后没多久就找到合适的律师,这样以后的维权就对高某比较有利,而往往某些当事人不知道早期律师介入的重要性,纠纷发生后便采取一些极端的手段,造成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实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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