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春,辽宁名熙律师事务所主任,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客座教授,2010年“中华之魂先锋人物”获得者。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功底,在民事类、刑事类、商业类、房地产类等诸多方面的法律事务执业经历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善于处理复杂疑难案件,力求精益求精。多年一直保持着很高的胜诉率。张明春律师致力于用法律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义务代理了包括轰动辽沈地区的“的哥”赵刚案件等多件法律援助案件,带领全所律师与辽宁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正在行动》栏目组打造“12580”法律服务热线。
王金明律师生于1954年3月18日,法律本科学历。1989年担任沈阳市大东区商业网点建设开发总公司的法律顾问,在大东区政府基建办公室做工程管理工作。1992年8月以良好的优异成绩考取律师资格,1993年从事兼职律师工作。
2003年至2009年在辽宁华君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由于业务能力强,为人正直得到了市区两级司法局的一致肯定,并加入辽宁华君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行列。现执业于辽宁名熙律师事务所。
王金明律师在律师执业的二十余年中,曾先后办理了建行阜新市海州区某分理处主任李影被指控“违法发放贷款罪”案件和本溪市钢铁公司某分厂领导陈富贵“职务侵占罪”的案件,王金明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律知识功底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先后使审判机关认定李影的行为及其银行的行为不属于违法发放贷款罪中的违法行为,而属于失职罪中的“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同时在对陈富贵“职务侵占罪”数额的认定上下降了10万元,最终陈富贵被法院判处了三年的缓刑。
王金明律师先后为多家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现仍担任沈阳华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沈阳中铁建筑有限公司、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政府等多家企业和机关的常年法律顾问。王金明律师指导企业建立了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降低了企业经营风险,使企业规范、健康,稳定地向前发展。
王金明律师加入名熙律师队伍以后,作为一名资深律师,能积极努力与同仁们商讨如何处理房地产方面的棘手案件,以发挥自己的特长,得到了同事们的好评与认可。王金明律师能做到坚持新法的业务学习,与时俱进,不断的增加业务能力。以德为本、诚信为先、竭诚服务,为民解忧的法律服务理念,努力为广大顾问单位及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服务。
王金明律师的职业信念是“相信自我,永不言败,成功就在脚下。”
王金明律师承办的案件
1、陈小龙涉嫌故意伤害案件
2010年8月2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小龙在沈阳大东区老瓜堡西路16号楼下,因打电话声音过大引起被害人李维刚的不满,二人发生口角并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陈小龙持刀扎伤被害人李维刚腹部,致李维刚腹刀刺伤,腹部开放性损伤,脾破裂并摘除,经司法鉴定伤鉴定,李维刚脾破裂的损伤程度为重伤,左侧血胸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况且陈小龙于2010年5月份因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嫌疑人陈小龙属于累犯犯罪。王金明律师代理此案后,认为该案件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情节上有出入。此案的起因是由被害人所先引起,被告人与受害人的厮打也是出于保护自己而失手造成了后果。陈小龙的这种“以暴制暴”的方法给受害人带来了不应有的损害,应负刑事责任,该行为属于过失犯罪。法院在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后,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认为陈小龙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大东区人民法院以(2010)大东刑初字第969号刑事判决书做出判决,判陈小龙犯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宋健涉嫌盗窃案件
2009年9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宋健在沈阳市和平区砂山街172号472室被害人谢政平家中,趁谢政平熟睡之际,将谢政平的手机、金项链、金戒指、人民币1300元、白酒及衣物共价值10103元人民币盗走。和平区人民法院认定为宋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宋健犯盗窃罪,处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该案判决后,宋健的母亲委托了王金明律师,并提起了上诉,在二审法院开庭时,王金明律师提出,侦察机关在调查时对宋健盗窃人民币数额认定与实际不符,宋健没有前科劣迹,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主动返还了全部赃款和赃物,并及时交纳了全部罚金,应对宋健从轻处罚。二审法院在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后,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宋健犯罪的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以(2010)沈刑二终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书做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宋健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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